新华社济南9月14日电(记者王鸿硕)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泰安市政协前党组成员及副主席任先德的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任先德因受贿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及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此外,他的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也被依法没收,随即上缴国库。
经法院查明,从2004年11月到2021年11月,任先德在担任泰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及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在拆除违章建筑、土地购置和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三家单位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离职后的2015年4月至2025年1月,任先德继续利用原职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四个单位给予的财物,总额达592万余元。
法院认为,任先德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而在其离任后,继续利用原有权力和地位获得不当利益,同样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考虑到任先德在审讯中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掌握的部分事实,以及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还赃款,法院最终认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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